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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7-06-19  作者:毛仲玉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是法律对检察委员会在检察机关中的地位和活动原则的规定。长期以来,检察委员会在检察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工作实践中,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存在着办事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执行力不够、工作制度不健全等等问题,制约了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水平、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因此,尽快采取措施,完善相关机制,已成为我们共同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健全

许多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虽然都设立了检委会,但是没有为检委会配备专职人员。由于是兼职,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专门从事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审查工作,使得一些检委会的规章制度流与形式,从而影响了检委会的议事质量。

(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偏低

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是检察业务中重大的案件和问题,这就要求检委会委员要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较完备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检察工作实践经验。但是,目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命,通常由正、副检察长和部分业务部门的中层干部组成。这种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组成方式,有时与具体的检察业务工作不相匹配。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效率。

(三)检察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与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混淆

法律规定,检察工作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很多基层检察院一直存在着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就是把本该属于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检察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上进行讨论决定,造成了议事范围上的混乱。

  二、和强化检委会制度的几点思考

  目前,从基层院检察工作的实践来看,检委会组织机构尽管是健全的,但其自身建设和检委会工作的开展方面尚有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地方。

(一) 加强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建设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决策机构,检察院的一切重大、疑难案件重大问题的讨论都必须交检委会讨论决定,而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的得力与否直接关系到检委会的议事议案质量,但从目前来讲大部分基层院检察院并没有专职人员承担此相工作,名义上的检委会专职秘书都是办公室同志兼职,人的精力毕竟有限,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因此受到影响,加强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建设,一要精心选配人员,从全院选一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干警专职承担此相工作,从而保证检委会议事议案的质量。二要发挥检委会办事机构的作用。检委会办事机构首先是进行案件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其次是对案件的实体进行审查,有利于发现问题和提出与办案部门不同的处理意见,并对带有普遍性的执法问题提出意见和思路,保障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质量。再次,检委会办事机构在创新工作中,要加强对各类案件的诉讼流程进行监督,防止和杜绝超期羁押现象,从而为检委会指导办案工作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

()做好对检委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做好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坚决予以执行。检委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委会的办事机构,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督查,是其承担重要任务之一。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向检察长或者检委会进行汇报,按他们的决定通知存在问题的部门予以纠正,并对问题的纠正和解决跟踪检查和督促。对于问题严重的,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以确保督查的实效。

(三)建立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通报制

检委会和检察长为加强对检察业务的指导工作,应授权检委会办事机构,对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重大事项执行办理结果进行督察权,定期向检委会或检察长反馈督办结果。

()建立对检委会委员的考核机制

应建立检委会委员的素质考核、能力评定机制,改变检委会委员任期终身制现象,使检委会委员任免实行竞争化、法制化和规范化。同时,还应改变党组成员是当然的检委会委员这一传统作法,避免党组会等同于检委会,要空出职数,使那些主要业务骨干能进检委会,提高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把检委会职能切实发挥起来。

参考文献:

[1]李永锦,毛淑玲.论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改革[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04).

[2]鲁常山.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新探[J].人民检察, 2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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