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6年大学毕业我就在公诉部门工作,办过的案子也上千件了,可是我在2008年用刑事和解方式办理的一起伤害案件,却让我至今难忘,感触颇深。
2007年末,我接手韩甲、韩乙故意伤害案。案情是:韩甲与张甲均在某市菜市场邻摊卖熟肉,且同在某小区居住,还是前后邻居。因是同行,偶有争执。2007年7月31日晚20时许,韩甲、韩乙父子在菜市场卖肉时,与张甲、张乙父子发生口角,后厮打。张乙打电话叫来李甲、李乙,双方再次发生打斗。韩乙叫来韩丙、刘某,韩甲指李甲、李乙道“把他俩给我平了!”二李逃走,韩乙等追打。李乙逃走时腿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系轻伤。
受理此案后,我第一次与韩甲见面,韩抵触情绪特别大。鉴于此情形,我没有按照惯例讯问案件事实,而是耐心听他诉说。不久,张甲也来找我反映情况。从他们的讲述中,我得知:由于双方都托人说情,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摇摆不定,忽左忽右。张甲因长时间得不到赔偿,一气之下到中纪委上访告状。公安机关这才对韩家施加压力,以不赔钱就拘留相逼,且态度生硬,不让韩甲申辩。韩甲被激怒后一口咬定李乙的伤是他自己逃跑时摔伤的,“宁肯坐牢,也不赔偿”。而张甲认为公安机关得了韩家的好处,袒护韩家,致使案子久拖不决,使自己得不到赔偿,并表 示如果案子办不下去,还要进京上访。
通过阅卷,我发现卷中供证不一,李乙腿部的伤是如何造成的不清楚,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因双方当事人皆不予配合,致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难以进行。 因春节临近,张甲为李乙看病借了不少钱,年底有人要债还不了,要再次进京上访。公安机关再次对韩家施压。在韩丙婚期前一星期,公安机关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5天,并称“若不赔钱,要一个一个地拘。”这下把韩家彻底激怒了,韩甲表示“不管案子怎样处理,跟公安机关没完,大不了坐牢,就是不赔钱。”还把这一切归罪于张家,表示“让他们也好过不了”。张甲也来反映韩甲整天在家喝酒,酒后就在张家窗后骂,并大声地磨刀,扬言“要砍几个”,搞得张家人心惶惶。公安机关办案人也找到我,因案子无法查清,张家又闹着要上访,希望我把卷收下,让案子在检察院“过年”。
我冷静思考后认为:促成双方和解是办理这起案子的最佳选择。否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案件,张家得不到赔偿,肯定不服,还要上访;想办法查明案件事实要花费一定的警力,而且,即使依法起诉、判决,韩家顽抗到底,被判处刑罚,张家仍得不到赔偿,且两家从此结仇,甚至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导致更为严重的恶性事件发生。唯有以和解方式解决,使张家在经济上得到实惠,韩家在法律上受到宽大处理,政法机关亦可摆脱左右为难、四处挨告的尴尬局面,还可节约司法资源,无需再为一个小案子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和解处理对双方搞好邻里关系、和谐相处亦有深远意义。另外,虽然本案中造成李乙的伤的原因未查明,但是,根据现场地形及李乙伤情基本可以排除李乙自己摔伤的可能。韩甲、韩乙纠集人将李乙致伤这一基本犯罪事实还是可以确认的,让他们承担责任在事实和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因此,刑事和解应是一个一举多得的选择!
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接触,我认为案子有和解的可能。张甲表示,上访告状是因为公安机关办案不公,只要能得到赔偿,在刑事方面做出对韩家有利的处理也是可以接受的。韩甲也表示,现在和张家倒不见得有多大的仇恨,主要是和公安机关的矛盾,不赔偿是与公安机关对着干。因此,案子解决的关键环节在韩甲,只要他认罪赔偿,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于是我把韩甲约来,一起分析案情、讲法律:首先,韩乙纠集人及你授意殴打李乙的事实还是可以认定的。根据现场地形及李乙伤情基本可以排除李乙自己摔伤的可能。不管是谁把李乙打伤的,就目前证据来看,你和韩乙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你一分不赔,刑事处罚肯定对你们不利,仅仅因为赌气而入监服刑实在不值得,尤其是韩乙尚不足19岁,更应为他的前途着想。其次,你们双方既是邻居又是邻摊,互不相让,或多或少会结怨,而和解处理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再大的仇恨也会渐渐淡化,有利于和谐相处。韩甲考虑几天后表示同意和解,愿意赔偿。但张甲张口要35000元,而实际花费不过17000元,后续治疗费用也不过4000-5000元。我又跟张讲:依法只赔偿合理花费,和解可以适当多一些,但漫天要价不利于事情的解决。最终,双方以22000元达成和解协议。起诉后法院判决对韩甲、韩乙适用缓刑。当事人双方均对案件的处理表示非常满意。
本案的处理使我懂得,只要我们办案时稍多一份耐心,机会成熟时促成当事人和解,有时往往能达到双赢甚至多赢的效果,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我在这次办案过程中不自觉地适用了刑事和解,“撞出了”很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