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襄都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吴某的信访材料,院领导及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我随即跟随检察官去实地走访、调阅卷宗、询问案件相关人员,但是该案时间跨度较大,当事人因缺乏法律意识导致一些关键性证据缺失,诸多细节也无法得到进一步证实。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及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无不妥。
我们便多次向吴某释法说理,还邀请政府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律师、村委会成员及当事人等召开听证会,围绕事实、分析案情、摆明证据,最终吴某表示愿意息诉罢访。
前期去吴某家时,发现当事人因常年诉讼,耗费大量钱财,家庭十分困难并且当事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即便到此结案,当事人依旧不能正常生活。在检索司法救助相关规定之后,我主动与控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为吴某申请了20000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同时与乡镇沟通为其争取5000元的困难救助。
至此,该行政争议圆满得到实质性化解,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我入职检察院之后第一个全程参与的案件,该行政争议的化解也成为一个标杆,未来所有的案件都要以此为标准,让当事人在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感受到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