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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诚信行为涉嫌罪名之五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时间:2020-09-21  作者:魏宏涛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罪名解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客观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确实不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误认为是真实的恐怖信息,或者将某种非恐怖威胁的行动误认为是恐怖行动而加以编辑、发布,不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疫情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所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所谓传播,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将恐怖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行为人编造了恐怖信息或者传播了编造的恐怖信息,并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即可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链接

  202027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出于好玩和希望延长放假时间的想法,在丹东东港家中用笔记本电脑下载某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的微信页面截图,将该号令的原复工时间“2924时”改为“21324时”等信息,还编造了延迟企业复工的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并将该虚假信息发布到该地区多个手机微信群中,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造成该虚假信息被广泛传播,影响疫情防控正常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肆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等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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