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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检诚信讲堂】违背诚信行为涉嫌罪名之六 虚假广告罪
时间:2020-10-16  作者:魏宏涛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罪名解析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有:

  主体要件

  本罪虚假广告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主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客观要件

  (一)虚假广告罪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是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所谓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是指所利用的广告中具有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售后服务、附带赠品的允诺等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作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宣传,以假充真,以无冒有。

  (二)本罪属情节犯,其不仅要求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而且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为多人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致使多人受骗上当的等。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依《广告法》第7条之规定,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其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在不查验有关证明文件等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为间接故意,广告发布者亦有在直接故意的心态支配下发布虚假广告的。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

  法条索引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链接

  被告人刘某某以其实际经营的某某羊线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淘宝网上注册“某某服饰商城”销售羊绒衫等,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淘宝直通车方式在淘宝网推广毛衫,关键词中包含100%纯山羊绒,其中两款不含山羊绒的毛衫以100%纯羊绒的名义进行宣传,分别以每件158元、199元的价格销售,共计销售13659件,非法获利约10万元人民币。经检测,该两款毛衫不含山羊绒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网络广告对销售的产品作虚假宣传,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刘某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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