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64条和第77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客观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1、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主观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
客体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案例链接
被告兰某某与原告张某因民事纠纷进行诉讼,2016年12月3日,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0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2017年1月4日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2月4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兰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
2018年4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兰某某为躲避法院执行自己名下的财产,使用微信绑定其妹妹兰某乙的银行卡,并且所有大额的转账均指使兰某乙为其转账。后被告人兰某某又指令其妹妹兰某乙将224013元转给左某某。其间,被告人兰某某还指使其妹妹兰某乙偷卖其厂子内的微晶砖,卖得4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隐匿、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司法权的权威和严肃性,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本案被告人兰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兰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