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析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其方式则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动作,甚至利用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他人不愿意购买或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务时,如果采取利诱、欺骗等非暴力威胁方法要求交易,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实施强迫交易非法获得数额较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结伙实行强迫交易的;手段恶劣的;强迫外国人交易的;强迫交易内容低劣的。
法条索引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案例链接
2018年5至11月份,被告人马某某、樊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垄断本县养猪场豆腐渣供应市场,多次拦截其他向猪场销售豆腐渣的车辆,威胁恐吓送货人,不允许养殖户私自购买豆腐渣,多名养殖户被迫购买其二人提供的豆腐渣。本案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樊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樊某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樊某某系累犯,对其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樊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樊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