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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惹纠纷 襄检抗诉获改判
时间:2020-11-27  作者:牛翠玮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襄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充分发挥了检察监督职能,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筑牢最后一道屏障。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关乎债务转移,债务转移发生法律效力条件有哪些?满足条件后为什么还要承担原有债务?检察官来帮你一一厘清。

  案情回顾

  2017717日段某甲向闫某某借款27万元,同日,段某甲偿还闫某某17万元。201781日,闫某某给段某甲出具收条,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段某甲现金17万元,剩余10万元债务转入段某乙欠款条,闫某某。”一审法院认为,2017 717日段某甲向闫某某借款27万元,同日,段某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闫某某偿还17万元,段某甲尚欠闫某某10万元未予偿还,虽然段某甲、闫某某双方约定将此债务转让给段某乙,但并未得到段某乙的同意,而且段某乙至今也未还此款,因而该部分内容不生效,段某甲所欠闫某某10万元本金应予偿还。

  提请抗诉

  段某甲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抗诉申请。本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认为,该案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闫某某在201781日为段某甲出具收条一张,收条内容为闫某某收到段某甲还款17万元,且双方约定将段某甲尚欠闫某某的10万元债务转入第三人段某乙的名下。双方签订的协议证明债权人闫某某已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段某乙,承担义务的段某乙也表示同意,并于庭审时到法院证明此事。所以本案符合债务转移的形式要件,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一审法院忽略段某乙已与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证据,认定该债务转移未生效,依然判决段某甲承担已转移给第三人段某乙的合同义务明显属事实认定错误。

  再审改判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采纳抗诉意见,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驳回了闫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成功抗诉,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释法说理

  债务转移,也称债务让与, 是指债务人将其负有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的债的转移形态。债务转移的要件:

  1、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

  2、债务转让中被转让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3、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①达成三方协议;②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知债务人);③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协议有效,对债权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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