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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检诚信讲堂】违背诚信行为涉嫌罪名之九 组织考试作弊罪
时间:2020-12-21  作者:魏宏涛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罪名解析

  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

  所谓"法律规定的考试",是指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

  所谓"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以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

  所谓"作弊",即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的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组织考生进行舞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链接

  2019年3月,被告人霍某购买对讲机、信号接收器等物品,与被告人米某预谋,以帮助他人作弊通过国家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方式谋利。霍某分别安排霍某1、霍某2(均另案处理)负责接送、招收考生。2019年4月12日上午,在被告人霍某等人组织下,考生李某通过了在邢台市某驾校进行的科目一考试,赵某1在作弊时被查获。被告人霍某、米某等人共计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米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霍某、米某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霍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被告人米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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