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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检诚信讲堂】违背诚信行为涉嫌罪名之十一 串通投标罪
时间:2021-03-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罪名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23条和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
  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法条索引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链接
  2015年8月,李某某(另案处理)、米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得知某县2015年有南水北调沿线垃圾转运服务项目消息后,为使该公司顺利中标,让宋某某、赵某某分别注册成立了“某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和“某某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在三个公司均无业绩的情况下,李某某与米某某商量后,由米某某伪造了三份《垃圾清运承包合同》、养老保险证明、职称学历证明等文件,并制作了投标文件,内定投标报价,虚假提供保证金,后李某某、宋某某、赵某某三人于2016年2月19日到某县沿线垃圾转运服务项目招标现场串通投标,致使该项目由“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每年3137266.4元,服务年限30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某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宋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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