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襄检诚信讲堂】违背诚信行为涉嫌罪名之十三逃税罪
时间:2021-05-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罪名解析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 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法条索引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案例链接

  赵某某为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所逃税款为664680.38元。

  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4年10月20日向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税款及罚款。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作为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逃避缴纳税款,严重扰乱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赵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涉未成年人举报专栏
专题二
公益诉讼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官方微博二维码
官方微博二维码
今日头条二维码
今日头条二维码
抖音二维码
抖音二维码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支持IPv6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