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襄检诚信讲堂】违背诚信行为涉嫌罪名之十四侵犯商业秘密罪
时间:2021-05-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罪名解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客观要件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法条索引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案例链接

  2020年5月至7月间,齐某某在担任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期间,违反公司相关的保密规定,将其在工作中正常获取或违规向技术人员索要核心产品、新研发产品的核心技术资料(部分需进行批量解密),利用个人手机进行秘密拍摄、拍录后传输到个人笔记本电脑或者个人手机中存储。2020年7月齐某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案发后,在齐某某的个人笔记本电脑及手机上共查获相关视频、照片、文件及文件包攻击290个,经鉴定,其中涉及的相关技术信息在2020年8月24日以前属于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评估,上述技术信息的普遍许可使用费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7月31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7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齐某某在担任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期间,以其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盗窃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齐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涉未成年人举报专栏
专题二
公益诉讼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官方微博二维码
官方微博二维码
今日头条二维码
今日头条二维码
抖音二维码
抖音二维码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支持IPv6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