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析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所谓伪造金融票证,是指无权制作金融票证的个人或单位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擅自制作金融票证的行为;所谓变造金融票证,是擅自对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证上所载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伪造和变造金融票证的结果都产生"假金融票证",但伪造是一种完全的造假行为,变造则以真实的金融票证为前提,变造后的金融票证并未完全否定原来的有效成份。因此相对来说,伪造金融票证的危害性要大于变造金融票证,前者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错写误填票证内容的,虽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即使行为人错写误填票证后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据诈骗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
法条索引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链接
李某某于2017年4月11日窃取其父亲李某在某县建设银行存款5万元、存期为三年的储蓄存单(账号为01×××34),并于同年4月13日将该存单内的5万元支取,用于偿还向于某的借款。李某某害怕其父亲发现,花150元钱让他人伪造所窃取的存单,并将伪造的存单放回原处。存单到期后,李某于2020年4月15日拿着其子李某某伪造的存单在某县建设银行取钱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该存单内的钱已被取走,并将存单扣留。2020年5月26日李某某到某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伪造银行存单,破坏了国家的
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李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