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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检诚信讲堂】违背诚信行为涉嫌罪名之十六 假冒注册商标罪
时间:2021-08-19  作者:综合业务部连晓翠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罪名解析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也可能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等。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是出于过失,即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条索引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案例链接 

  2020年5月份,谭某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组织工人在某某市某某区其经营的某纸制品厂内,自生产假冒的“维达”、“心相印”纸制品。经该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假冒的“维达”、“心相印”牌纸制品的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供货价格为人民币159323元。 

  法院审理认为,谭某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谭某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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