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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检诚信讲堂】违背诚信行为涉嫌罪名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时间:2022-03-24  作者:综合业务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罪名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法条索引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案例链接

  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赵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壮阳类保健品中可能含有国家禁止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商店内多次销售并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2019年1月17日,该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安全保卫大队对赵某某所经营的成人用品商店检查时,对赵某某销售的老中医(5瓶)、中医世家(6瓶)、V8(英文)6瓶、V8(中文)47瓶,增大延时王(1瓶)、肾宝片(4片)、肾宝片(中医堂)23瓶、虫草强肾王(5粒)、黄金玛卡片(4瓶)、黄金玛卡(3瓶)等10种保健食品予以扣押,经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赵某某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商店销售的黄金玛卡片、虫草强肾王、黄金玛卡、增大延时王、老中医、肾宝片、中医世家、V8(中文)、V8、肾宝片(中医堂)等壮阳类保健品分别含有一定数量的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添加物质“西地那非”,属于不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赵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法追缴赵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三百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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