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法条索引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案例链接
张某系成立于2018年7月11日的某某利众油脂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怀疑关某某向环保部门举报该公司污染及违规经营,遂与关某某商议解决此事。关某某则在商谈过程中,让张某认定系其举报,并利用张某怕被举报的心理,迫使张某分别于2020年5月11日、同年5月16日及同年6月1日,与其签订皮草油脂原料运输协议,关某某承诺并担保不再举报张某。至案发,关某某通过皮草油脂原料运输及索要违约金的方式非法获人民币105008元。
法院审理认为,关某某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其签订运输协议并接受皮草油脂原料运输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关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