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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检诚信讲堂】违背诚信行为涉嫌罪名之逃避商检罪
时间:2022-07-28  作者:综合业务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罪名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门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实际构成其罪的则应是非法销售使用和出口应当经过商检而未经商检的进出口商品的单位及个人,如应当进行商检申报工作的进出口商品的收货、发货单位及个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是针对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的结果而言的,即行为人对这种结果应当预见但因自己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其有可能发生,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发生了这种严重危害结果。至于逃避商检的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行为违法仍然决意为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必须是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对于不在这一范围内的商品的擅自销售、使用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法条索引

  《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链接

  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间,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接受吴某、李某1、李某2、安某、孙某2等人委托,利用商检机构计算机信息业务系统漏洞,采取冒用已经完成进口商品检验车辆的车架号、替换报检单据等方法,骗取涉案18辆进口机动车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造成涉案18辆进口汽车在未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未经商检机构检验便顺利通关,并造成其中16辆汽车上牌销售的法律后果。经核算,涉案车辆总计价值人民币13341196.394元。赵某非法获利50.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致使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逃避商检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赵某犯逃避商检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赵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5000元,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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