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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检诚信讲堂】违背诚信行为涉嫌罪名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时间:2022-09-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罪名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法条索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链接

20192月,齐某途径某县某镇廊泊路与307国道交叉口时,看到该处发生天然气泄漏燃烧,随即用手机拍摄视频并编造天然气泄漏且要爆炸的虚假信息,后通过微信群进行传播,造成人员恐慌,多人连夜搬家撤离,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齐某编造天然气要爆炸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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