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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检诚信讲堂】违背诚信行为涉嫌罪名之破坏生产经营罪
时间:2023-01-12  作者:综合业务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罪名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法条索引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链接:

20201113日至同年1118日,王某在其家乡冯庄村通过微信群组织煽动村民以索要政府文件、宅基地复耕赔偿等不合理诉求为由,阻拦易地扶贫搬迁拆旧清渣项目施工方施工,王某等人以在施工现场拉横幅、用电动自行车和三轮车堵路、人站在施工车前等方式,阻拦施工车辆施工,致使冯庄村易地搬迁拆旧村渣土排放工程中标施工单位某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损失误工费84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出于个人目的,伙同他人阻拦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判决王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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