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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检诚信讲堂】违背诚信行为涉嫌罪名之贷款诈骗罪
时间:2023-04-26  作者:综合业务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罪名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贷款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贷款诈骗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法条索引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案件链接

20225月,韩某某(化名李某)伙同他人,事先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以李某名义存入6万元现金,利用该存单骗取该县信用社工作人员信任,待工作人员向农业银行核实存单真伪后,借故将真存单调包,利用伪造的存单作质押,骗取该信用社贷款5.5万元。当日,韩某某再利用伪造的质押存单解冻通知书和真存单到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将6万元存款取出。所贷款被韩某某用于归还所欠的赌债。

同年7月,韩某某(化名王某某)再次伙同他人,事先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县分理处以王某某名义存入6万元现金,欲使用相同方法骗取贷款,因误向该县信用社提供了假存单,被该信用社主任识破,诈骗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韩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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