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
法条索引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链接
023年3月11日0:25分许,韩某与马某(已判刑)在某县东马路某KTV饮酒后,由马某驾驶车牌照为冀T2××**的灰色东风日产牌轿车搭载韩某自该处出发向东工业园区出发,行驶一段距离后欲向前方一停车位停靠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马某血液乙醇含量为330.57mg/100mL。2023年8月17日,马某被该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在该案侦查期间,马某为减轻处罚,通过电话与韩某串通,称其仅驶出半个车位即被查获,并向公安机关做了该虚假陈述,随后韩某作为现场证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为减轻马某处罚,向公安机关作证称马某仅驶出半个车位即被查获的虚假证言。
案发后,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提供虚假证言的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作为刑事诉讼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帮助马某减轻刑事处罚,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韩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