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法条索引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链接
朱某于2023年3月25日在某市某区××乡××村家中,通过淘宝网使用其妻子侯某身份信息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二人的假离婚证,用于侯某购买某小区7-2-1101号房屋时向该地区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94万元,现该笔贷款已发放完毕,正在按期还款。
案发后,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法院判决朱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