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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查标准
时间:2020-07-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1、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与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要素大体一致,缺一不可,具体是:第一、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只有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有关,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特定的证明对象有关,如果该证据的证明对象不是本案实体法或程序法规定的事实,就没有相关性。第三、定案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无论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还是证据的表现形式,都必须合法,否则只能是一般的证明材料,而不能成为定案证据。第四、定案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辩,由法庭予以认定。如果未在法庭上出示、宣读、辨认、质证和辩论,就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2、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基本一致,具体是: 第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以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而证据确实、充分是对案件事实的整体要求,不仅要求每个证据查证属实,而且各个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这是对全案事实作出最终认定结论必须达到的标准。第二、优势证据标准。适用于采取紧急或临时性措施的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或者案件部分证据的初步审查、判断,只要求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不成立的可能性,如作出逮捕决定等。第三、合理可能性标准。适用于部分案件事实的临时性认定结论,只要求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情理,具有成立的一般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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