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依据《襄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襄都区人民检察院绩效奖金分配办法(试行)》以及我院内设机构(四部一室)改革精神和不同人员类别岗位职责进行分类考核的要求,建立符合本院实际、具有本院特色的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实现“整体工作保持全市先进行列”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除司法警察以外,本院按照司法责任制分类管理的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二、考核等次及比例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实行人员分类定档,各类人员中评为“优秀”等次人员不超过同类人员的15%。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员额检察官考核
1、业务评价(70分)。
分为办案数量(基础分50分)、办案质量(15分)、办案效果(5分)。
办案数量基础分为50分,达到额定办案量的计50分,超出10%加2分,减少10%减2分。案件比、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各项数值超全市规定标准的加5分,未达到的减5分;认罪认罚市院指定案件可不计算在内。主要是根据检察官业务职权划分和《河北省检察机关入额检察官案件办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根据本院年度办案数量、业务类型、增长幅度等,综合确定各岗位检察官年度办案数量考核标准。“入额院领导每年应当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并带头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副检察长办案量不低于所分管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30%,专职委员办案量不低于所分管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40%”、“一般检察官办案比例为100%,部门负责人办案比例不低于本部门检察官人均办案数的70%”。办案质量满分为15分,包括办案实务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操作两项内容,分别占10分和5分。办案实务中,办理案件法律适用正确、未出现程序瑕疵得满分。系统操作中,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卡填录规范、文书归档完备、办案流程准确完整得满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减分:办理案件未能达到相关案件质量标准;在市院组织的案件评查、流程监控中出现问题的;在市院数据核查中被通报案卡填录不规范导致统计报表出错的;未及时进行法律文书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涉案财物处理、案件卷宗及时归档等。办案效果满分为5分,办理案件过程中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得满分。对确因办案质量问题引发社会不良反映或投诉、信访风险的给予适当减分。
2、综合评价(30分)。院主要领导对其他班子成员及专委的评价、副职之间互评、内设机构负责人反向评价、全体干警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分值详见《绩效考核评分表》。以检察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技能、敬业精神、职业操守四方面评价。
(二)检察辅助人员考核
1、业务评价(70分)。
分为办案数量(50分)、办案质量(15分)、办案效果(5分)。
协助办案数量50分,本部门协助参与办案数量最多的司法辅助人员得满分。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参照与本部门人均办案数的比例相应加减分。协助办案质量满分为15分,协助办案实务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操作两项内容和协助办案效果,分别占10分和5分。协助办案实务中,办理案件法律适用正确、未出现程序瑕疵得满分。系统操作中,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卡填录规范、文书归档完备、办案流程准确完整得满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减分:协助办理案件未能达到相关案件质量标准;在市院组织的案件评查、流程监控中出现问题的;在市院数据核查中被通报案卡填录不规范导致统计报表出错的;未及时进行法律文书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涉案财物处理、案件卷宗及时归档等。办案效果满分为5分,协助办理案件过程中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得满分。对确因办案质量问题引发社会不良反映或投诉、信访风险的给予适当减分。
2、综合评价(30分)。主管领导评价、内设机构负责人评价、员额检察官对应评价,全体干警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分值详见《绩效考核评分表》。以检察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技能、敬业精神、职业操守四方面评价。
(三)司法行政人员考核
院主要领导对其他班子成员评价、主管领导评价、内设机构负责人评价、全体干警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分值详见《绩效考核评分表》。
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实绩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进行考核。
(四)加减分类别
1、检务公开
按照检务公开相关规定,对应公开未公开或不应公开而公开的基本信息、检务指南、检察案件等信息,一条信息扣0.1分。
2、检答网使用
检答网提问一次加0.5分。
3、精品案件
所办案件被高检院评为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的,每件计20分;所办案件被省院评为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的,每件计8分;所办案件被市院评为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或者被市院采纳上报省院的,每件计1分。案例被上级院工作报告以及上级院向省、市委、人大、政府等报送文件点名表扬的,每件加1分;被上级院以其他形式刊发的,每件加0.2分。
4、研究成果
所撰写的论文被知名期刊、高检院组织的理论研究年会以及中央国家机关采纳转发的,每篇计30分;被省院《河北检察》、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检察官协会、省法学会,以及其他省级机关采用转发的,每篇计1分;被省院内设机构转发的,每篇计0.2分;被其他公开发行的报刊采用的,每篇计0.1分;被国家级报刊、期刊转发的计2分。
每申报的一个高检院、省级课题的,计0.5分;每获得1个高检院立项的计5分,每获得1个省级立项计2分;每结项1个高检院课题的计30分,结项1个省级课题的计10分。
积极参加专题调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省院组织的,每人次加1分;市院组织的每人次加0.2分;成果转化为市级以上决策的,加2分。
5、荣誉表彰
注重培养业务人才,被高检院评为业务专家、业务标兵、业务能手的,每人次加10分,获省院的加2分,获市院的加0.5分;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调研人才库的,每人次分别加10分、2分、0.5分;撰写的论文在高检院及其他中央级国家机关或法学会组织的评选中获奖的,每篇加5分;论文在省院、其他省级国家机关或者法学会获奖的,每篇加1分;获集体或个人立功情况,一等功加10分、二等功加2分、三等功加0.5分。
6、落实“三个规定情况”
落实《三个规定》情况,月报表、季度报表按时上报,及时准确无差错,故意瞒报数据,已经查实,每人(次)扣1分。
7、年度市院考评成绩
一个部门对应市院多个部门的,各单项工作考评平均分为市院综合考评成绩,第一名加30分,以第7名为基数,每高一名次加5分,每低一名次减5分。
四、奖金分配
(一)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分为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第四档不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具体数额可由本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二)工作人员出现事假、病假、旷工、迟到、早退、无故不在岗、无故不参加会议、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恶劣
影响的,参照《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考勤制度(试行)》中第五条扣除本人相应的绩效奖金。
(三)下列人员不得发放当年的绩效考核奖金:
1.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工伤除外),年终不评定考核等次的,参加年度考核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取消奖励性绩效奖金发放,基础性绩效奖金按实际到岗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精准发放。
2.个人申请经组织批准脱产培训学习(组织安排的培训学习除外)或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6个月的,取消奖励性绩效奖金发放,基础性绩效奖金按实际到岗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精准发放。
3.具有不得发放的其他情形的。
(四)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检察人员,在政纪处分期间及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参与绩效考核评定等次的资格,停发绩效考核奖金(包括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第五、 考评实施
设立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李现民
常务副组长:孙金平
副组长: 常顺 王根英 王德章 李春梅
李纪锐 曹建兴 李进路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
岗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设在政治部第一组。
本办法由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0 年8 月起实施。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