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世界在变化,中国也在变化。也许当年的中国还被评价为不懂法的国家,但如今,中国已经渐渐跟上世界的脚步。行政法作为一部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在规范政府依法行政,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面对新时代,中国行政法又有了国际化的新发展。
一、中国行政法国际化的原因
20世纪以来,全球化发展愈来愈烈,国家间的联系也愈来愈多。中国自改革开放加深了与其他国家的接触,逐渐融入到全球发展中去。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断反思,也在不断适应。
(一)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的影响。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正在迅速发展。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催化作用下,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配置,以越来越大的规模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各个国家的经济被越来越深地卷入统一的世界市场体系,国家与国家的关系以至相互依存关系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
中国2001年正式加入WTO,这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飞跃,不仅有利于更快地与国际接轨,也有利于中国自身的发展。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经济要与国际接轨,那么中国的法律也要与国际接轨。特别是作为国内公法的行政法制度,更涉及到世界贸易组织管理规范的核心问题。WTO背景下的行政法治,需要树立现代法治观,形成新的行政法治,同时还需要及时补充缺失的价值理念。只有在民主、平等、公平的氛围内,在WTO规则的“国际行政法”范围内的行政法治,才能实现履约守诺,保护自己、发展自己的最终目的。不仅如此,中国加入APEC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组织,都起到了相同的作用。
(二)全球治理的共识。虽然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发展是巨大的,但其中难免会存在摩擦。为了通过民主协商和和平的方式达到共同利益,全球治理是必须的。全球治理理论是顺应世界多极化趋势而提出的旨在对全球政治事务进行共同管理的理论。该理论最初由社会党国际前主席、国际发展委员会主席勃兰特于1990年在德国提出。1992年,28位国际知名人士发起成立了“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这就为行政法的国际化提供了坚实的现实基础。
全球治理所面临的主要共同问题如安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金融资助、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政执法、通讯、产品与服务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保护标准、全球人口流动(包括难民)等等都需要各国政府在国际协作中解决。这些问题依靠各个国家相互割裂的行政法规与公共管理手段无法彻底解决,必须通过国际条约建立正式的政府间合作或者一些非正式政府间合作才能有效解决。这些政府之间合作必然使得过去只在各国国内生效的行政法规以及公共管理手段中的一部分超越各国国界而具有一定全球性。全球治理所面对的共同问题,就使得各国必然要采取一些共同的行政法律手段,这些“共同点”的核心要素就必然促进行政法国际化。
(三)发达国家行政法发展的影响。中国行政法国际化的构建目前在国际范围内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对行政法的国际化进行研究制定相关的行为准则,在国际上也出现了“富国制定规则全世界遵守”的现象。在与其他国家进行经济政治文化交流的时候,我们也在不断地学习他们的法律制度。行政法国际化是在本民族特定的历史和社会条件的基础上,参照世界各国行政法领域的优秀的经验和成果而对现在现存行政法制度和借鉴来的行政法进行整合的过程。这一过程一方面以本民族的行政法律文化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改造、整合的过程中也体现了本国的思维方式和民族风格。从而最终形成与国际上通行的行政法相似但又独具本民族内核的行政法制度。
二、中国行政法国际化的表现
中国行政法在经历了新时代的变革后,做出了很多的改善来发展我国行政法以及适应国际发展。下面就是我国行政法国际化的一些具体表现。
(一)国际法的规制。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也就是说,除了我国内部的法律起到规制作用以外,国际法也对我们起到规制作用,并且其效力与法律后果与国内法并无多大差别。国际法不仅为我国所遵守,在其他国家同样具有约束力,这也是调解国与国关系的重要工具。
(二)行政行为的公开化。我国长期以来由于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程度不高,行政公开化还没有成为一项行政法制度,行政机关习惯于行政过程中的“神秘主义”。经常以假冒的“内部规定”把有关资料、工作环节、机构设置、工作程序予以保密,从而出现违法行政行为,损害行政相对一方的利益。而通过透明度原则,行政机关有义务公开自己的办公时间、地点、方式,为行政相对一方提供情报、档案服务等。而且,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一方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取得权利的途径、期限、环节等也应依法予以公布。这样,便于行政相对一方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便于他们对行政行为进行充分的监督。当然,行政公开化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措施予以保障,最关键的是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来保障行政公开化的实现。
除此之外,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这是加入WTO协议中的要求。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三)行政救济的发展。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在我国行政法国际化发展的过程中,我国行政救济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从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到行政诉讼制度,都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原则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比如违法责任原则和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等。
行政救济的国际化即在超越国家界限的层面上构建有效的权力问责机制,从本质上讲,就是对国际规制主体的问责,即以责任追究机制达到监督和控制权力、规范国际规制行为的目的,因此,行政救济国际化的核心问题就是问责。问责的功能和目的在于通过国际行政问责达至对相对人的保护,从而促进国际民主和国际法治的实现。
三、中国行政法国际化面临的问题和思考
行政法国际化是作为重要部门法的行政法的一场革命,其对各个国家均构成了挑战,中国也不例外,尤其是作为发展中国家,这种挑战更具典型性。而中国也应该积极寻求解决途径。
(一)中国行政法国际化面临的问题。正如前文所说,在国际上也出现了“富国制定规则全世界遵守”的现象。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很容易陷入被动的局势,而做出一些不符合中国国情并不利于中国的决策。其次,中国行政救济制度主要经历了分散性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条例——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法四个主要发展阶段。这个制度从无到有,发展迅速,体现了中国行政法制的巨大进步。但是,无庸讳言,这个机制由于建立和形成的时间较短,以及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受各种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它还不完善,其体系、结构、内部各种制度及其相互关系的设计还有不合理之处,当前,行政救济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问题。
(二)对中国行政法国际化的思考。要想改变被动局面,我国就必需积极参与到国际行政法规则制定中来。国际行政法产生如同国际私法产生一样,并不是几个国家在一起协商如何制定国际行政法,而是在国际交往之中依据国家影响来决定国际行政法规则如何制定。但是不同的国家在国际事务中有着不同的影响,对国际事务影响大的国家如果在国际行政法的形成过程中积极的对其施加影响,其当然结果就是该国的法律模式将对国际行政法有重大影响。随着中国国家实力的增加,我国国际法律体系的影响是与日俱增的,我们也可以寻找途径影响国际行政法的形成。
另外,针对中国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该建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要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与客观,必须对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作出改变,真正赋予行政复议机构相对独立的地位;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WTO规则的规定,只要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相关行政行为的影响就有资格提起审查要求;实行行政复议程序司法化,绝对不能从字面上进行理解,简单地认为行政复议程序的司法化就是照搬司法程序,如果行政复议制度简单地照搬司法制度的做法,改革的结果很有可能是既得不到司法程序所追求的公平又失去了行政复议制度本来应该具有的效率。
四、结语
作为公法范畴的行政法,必然担负起调整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未来的时间内行政法仍需要做很多的调整,以更加适应国际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