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作为审判权的一部分,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以公正的执行作为审判公正的圆满结局。但是民事执行一旦失去监督,就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近年来,由于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执行不力,执行程序违法等问题加强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执行建立起检察监督机制。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规定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依法纠正违法、不当民事执行行为,查处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排除民事执行活动中的障碍,保障民事执行的法律效果,使受害者权益得以救济,促使公正的民事判决、裁定得到公正、及时、有效、完整的执行,促进民事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合法性、公正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庆幸实行法律监督。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能否得到正确执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真正得到实现,关系到能否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生效民事裁判正确、及时、有效地执行,加强对法院执行的检察监督实属必要。
2.通过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能力,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正规化、专业化的执行队伍,从而促进人民群众对执行行为的满意度,创造一个和谐的司法环境。
3.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种专门的外部监督,与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相比,显然更为有效。“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发挥的独特作用,将极大地实现执行活动的“透明化”,避免法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身份重叠和尴尬,在实现执行公正的基础上实现司法公正。
三、民事执行监督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虽然新民诉法对检察院的民事监督权进行了明确,但是,该条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的监督范围或者事由,也无明确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效力,可操作性较差,势必影响其功能的发挥。举例来说,法律对于检察院行使民事执行监督权的监督程序无明确规定,因此,导致基层检察院在受理具体的执行监督申请时如何正确运用监督权无依据。如:执行监督的时间规定是否参照审判监督,如果适用,那么申请人必须先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只有在法院不支持异议或者超过时间不作答复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到检察院来申请检察。
2.监督权的约束力不强,对于检察院如何行使民事执行监督权,在实践中,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四种: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和解和查办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另外,现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普遍采取的是向法院发检察建议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监督权。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没有明确检察建议的效力,因此,检察建议作为一种力量相对较弱的形式往往很难受到法院的重视,很多基层法院在收到检察院发来的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后往往置之不理,既不接受,也不反对检察建议。此时,检察院对于自己先前所发检察建议也没有后续强制法院落实的法律依据。因此,检察建议往往很难起到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强有力的监督效果。
3.案件来源不够,法律规定检察院如果要对法院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的话,不能自己依职权提起,而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因此,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执行监督权的行使,很大程度上受到当事人是否申请的约束。而实际情况是,目前大多数人对于检察院的认识较为片面,认为检察院只负责刑事案件。因此,即使当事人认为法院的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他们也很少会想到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一般来源于三方面:一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申请监督、控告和举报;二是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依职权发现;三是上级检察机关交办、转办。其中当事人申请是案件主要来源。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起步较晚,目前来说公众知晓度不高,知道有这个途径并且来申请监督的当事人较少。而检法两家又缺少案件信息沟通平台,通过其他案件的办理工作中发现的可能性较低。案源少,监督线索不能及时得到发现,这也是监督职能难以发挥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完善和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的对策建议
1.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细化,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有效运行必须以强有力的法律规范作为后盾,缺乏具体细致的法律规定,民事检察监督权也会大打折扣。首先,法律应该就民事执行检察的对象加以明确。如民事执行检察的对象是针对民事执行行为还是民事裁决行为,这直接关系到民事执行监督权的启动。其次,民事执行监督权的运行程序也要加以规范,避免程序的不规范。比如,是否需要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作为检察院启动监督权的前置程序。另外,监督的形式也应该加以细化。目前基层检察院普遍采取的是检察建议的形式,但是,这种形式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就是约束力不强。因此,应对检察监督权的行使进行更为有力的保障,如要求法院在接到检察建议后,须在几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检察院,如不采取检察建议的要说明理由。
2.加大宣传力度,目前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执行监督权不够到位,很大程度上来说也有民众对于检察院的这一项职能不了解的原因。因此,为了解决这一困境,检察机关应拓宽案源渠道,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建立联系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召集本县部分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座谈,互通案件信息,共同探讨民行执行的疑难问题,充分发挥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提供案件线索的作用。建立联系群众工作机制,深入社区、乡镇、企业,采取公开接待、法律咨询等方式,向群众介绍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职能,解答各类民事执行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难题,扩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在社会的认知度,调动群众向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执行申诉的积极性;建立案件线索移送衔接机制。加强与政法委、信访部门及本院控申部门的联系协作,民行检察等部门及时关注群众来访、举报及其他各类控告申诉案件,相关部门及时移送民行执行监督线索,实现案件线索共享。
3.改进监督方式方法,提升监督实效。加强沟通协作。主动与法院沟通协调,建立民事判决执行案件协作、联动工作机制,从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范围、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执行监督的方式方法等,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了执行监督工作;区别使用不同监督手段。对执行人员拖延执行、执行不力的行为,发出加大执行力度的《检察建议书》。对法院存在执行程序违法、执行措施不当、执行主体不合格及裁定存在错误的案件,发出《纠正意见书》。前移监督关口。针对以往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大多是事后监督,发现问题难,纠正难的问题,将监督关口前移,民事执行中便介入进行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过程监督,从源头上防范违法执行问题发生,对缓解法院“执行难”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4.尝试派驻法院监察室模式,有些地方检察院已经开始尝试派驻检察室在法院执行局。这种尝试能够很好地解决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的案源不足问题,因为,法院执行局作为民事执行案件的汇聚地,能够直接地反映出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另外,这也能够更好地方便当事人直接向检察院进行申诉。但是,在尝试该制度时,也应将某些问题加以考虑,如不能过度干预法院的执行工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