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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
时间:2020-11-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趋严峻,其危害之烈、消极影响之广,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被认为是当今社会继环境污染、吸毒之后的第三大公害。青少年犯罪牵动着众多家庭的幸福,事关社会稳定和民族兴衰,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担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理当受到人们的特别关注。新刑诉法正是顺应这一司法实践的新需要,确立了关于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别程序",使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体例上相对独立,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也更加充分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一、完善立法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

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例如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改革教育体制,普遍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的教育程度

在传统的教育体制下,高等院校入学考试被称为“过独木桥”,只有少数人才能通过考试,接受高等教育,绝大多数人在高中毕业后即丧失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而犯罪统计表明,未成年人罪犯中中学以下学历的人占多数,可见,提高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普遍程度有助于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增长。这需要改革教育体制,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在教育中,一要针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实际,安排专门时间,加强对理想、道德、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二是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加强法制教育的渗透;三要教育青少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要注意遵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道德认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五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未成年人父母应主动学习,不断增强监护人应俱备的育人素质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负有直接的责任,自身应加强对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育孩常识的学习用律己正确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父母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育孩常识和方法。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对有生理缺陷、曾犯过错误的孩子不要揭短,注意给孩子留面子,多鼓励提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注意孩子在社会受到的不良影响,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都是有前兆的,如果家长能及时发现,给以正确引导,就会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多与孩子谈心。如果家长能够做孩子的朋友,心平气和地与孩子沟通,交流,或许会避免许多不该发生的人生悲剧。家长应克服自己的虚荣心理,将孩子的不良言行及时的与老师沟通,争取他们的帮助、配合,在孩子的周围形成一个监督圈,通过各方面的督促、引导,使孩子改邪归正,健康成长。亲密和谐的家庭关系,正常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的条件,同时也是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条件。

四、司法机关负有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重要职责

未成年犯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者。司法机关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还要重视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同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当前,最关键、最急需的是要做好判后帮教的延伸工作,对服刑中的未成年犯要实行跟踪帮教,对判处缓刑、管制的未成年犯要认真落实好帮教措施,在其刑满后要多给一分人文关爱,不能加以任何歧视。社会各界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学习、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以预防他们重新犯罪。此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网吧、游戏机房和录像厅等娱乐场所的长效管理,严格控制在校未成年学生进入娱乐场所,有效规范娱乐场所的管理秩序,对各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要坚决予以清理、整顿和取缔。总之,预防未成年犯罪是一项紧迫、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只要我们坚持正确的思想政治方向,经过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够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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