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基层检察机关要正确认识非公有制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中所处的地位,积极探索寻求服务非公企业的路径,逐步构建服务、预防、打击、保护“四位一体”的服务非公企业新格局,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强化“三个意识”,着力平等服务非公企业
意识决定行动、行动决定效果。基层检察机关首先要引导检察干警牢固树立为非公企业依法服务、主动服务、平等服务的执法观念,以观念促进行动,从而为非公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一是强化法治意识。二是强化服务意识。三是强化平等意识。
二、建立“三项制度”,着力规范服务非公企业
“仁圣之本,在乎制度而也”。要想更好地服务于非公有制企业,基层检察机关要逐步规范流程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力使服务非公企业活动有章可依。一是建立专门团队定期联系制度。二是建立非公案件跟踪回访制度。三是建立非公案件外部监督制度。
三、搭建“三个平台”,着力高效服务非公企业
人类社会已进入互联网时代,基层检察机关应顺势而为,以开放包容的姿态,立足于“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的工作理念,积极探索“互联网+检察工作”,主动构建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互联网数据平台。
一是搭建举报信息处置平台。进一步加强线上举报工作,开通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专用QQ号、检察长电子信箱,开辟绿色通道,保证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人员可以随时通过电话、QQ、微信平台等渠道进行背对背举报、控告或申诉,也可以提前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对面交流沟通,检察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接待、办案,并依法快速办结。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及时向举报人或企业反馈处理结果;对查无实据的举报,由专人与举报人进行互动,通过释法说理,依法解决问题和难题。
二是搭建行贿档案查询平台。充分利用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博、微信、报纸、电视等平台,开通行贿犯罪档案互联网查询窗口,将办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具体流程及所需的相关资料进行公开,在资料、证件齐备的情况下,当日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充分发挥行贿档案查询工作的服务作用,使不良企业无法进入招投标环节,切实保障诚信守法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搭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犯罪等案件的监督力度,形成打击涉非公企业犯罪的工作合力。发挥检察机关引领作用,加大与工商联、中小企业协会、各种行业协会的协作配合力度,针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特点,帮助其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等各项规章制度,协助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从而为非公企业在办理立项、行政审批等方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四、立足“三项职能”,着力精准服务非公企业
基层检察机关应坚持立足检察职能,找准检察工作为非公企业发展服务的最佳结合点,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精准服务非公企业发展。
一是严厉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不断加大对涉及侵害非公企业案件的办案力度,严厉打击非公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对危害非公企业及其成员人身、财产权利的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依法快捕快诉。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通过办案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在执法办案中坚决做到不影响、不干扰非公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摒弃“就案办案”的思想,加大赃款赃物追缴力度,积极为非公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二是严肃惩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务之便,而侵害企业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非公企业发展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行为造成非公企业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针对非公企业经营者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报复陷害、刑讯逼供等侵权犯罪案件。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随意设置各种壁垒的行为,斩断伸向企业的“黑手”,堵住向企业乱张的“黑口”,促进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为非公企业经营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三是严格监督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认真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查处的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和对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处理不公的,坚决依法提出纠正,并跟踪到位。加大对涉及非公企业商标权、经营权、财务权、名誉权等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对不公正的生效裁判,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对公正的裁判,耐心细致地做好释法说理、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开展查办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形成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合力,保障非公企业合法权益。
五、采取“三种方式”,着力延伸服务非公企业
基层检察机关应坚持以“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服务非公企业发展”为切入点,积极探索服务非公企业发展的新途径,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不断增强服务非公企业工作实效。
一是开展企业风险防范服务。非公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而企业内部由于监管措施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规范等导致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员工受贿等现象时有发生。基层检察机关要根据非公企业需求,针对涉非公企业案件多发领域和环节进行研究,总结发案规律,分析发案原因,积极通过情况反映、检察建议、口头沟通等方式,释放检察正能量,提出针对性的服务措施,督促企业建章立制,堵塞非公企业在储、产、供、销以及财务管理中的漏洞,帮助企业做好法律风险应对,提高企业应对风险能力。
二是开展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从某种程度上看,防止腐败比惩治腐败更加重要,也更具难度。目前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务犯罪已经严重危害了经济秩序,成为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巨大障碍。基层检察机关要协助非公企业建立内部预防犯罪机制,将签订廉政责任书制度引入非公企业,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无差别地渗透到企业各部门。通过个案预防、行业预防、专项预防、警示教育、预防宣传、预防调查、预防咨询、预防宣讲等方式,帮助企业对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增强非公有制企业业主及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和廉政意识。
三是开展涉企法律知识宣传。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制宣讲专业化优势,结合典型的涉企案例,以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进行深入浅出地讲解,同时加大力度宣传举报、控告、申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正当竞争。定期为非公企业及其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增强非公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性,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消除影响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保护非公企业及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