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涉及整个刑事司法体制,影响到庭审、起诉甚至侦查程序、内容及方式的变化。正所谓“牵一发动全身”,对检察工作必将产生全方位深远的影响。为此,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的必要性。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的必要性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优化诉讼结构、改变审判流于形式、防止冤假错案产生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客观要求;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侦查权过大,侦查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使得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变为由侦查到起诉到审判的流水线结构,侦查的结果往往就预示着最终结果,公诉和审判只是对侦查的推演和延伸,审判流于形式,辩护权难以发挥作用,控辩双方关系不对等,从而导致大量冤假错案产生,司法公信力一再受到质疑,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树立审判的核心地位,实现“庭审实质化”,充分发挥辩护权利,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使审判者的判断不受庭前、庭外因素干扰,将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恢复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权。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解读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决定》发表后,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众说纷纭。其实,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新鲜,也不是现在才提出来的,而是我国诉讼法学界长期以来普遍认同并积极倡导的一项刑事司法原则。只要我们承认刑事司法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确认维权与治罪并重的价值理念,就必须承认刑事司法应当以审判为中心而不是以侦查为中心。这是因为,一方面,庭审是查明事实的最佳环节和地点。经历了前面几道程序的证据收集和过滤,庭审是控辩双方所有证据、观点的全面呈现,有利于兼听则明,发现客观真实。另一方面,以审判为中心也不否定侦查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它只是更强调法官在运用证据裁判规则,发现事实真相方面的经验和优势。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正确解读“以审判为中心”呢?(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避免冤错案件。(二)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否定审前程序的重要性。(三)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诉讼监督并不矛盾。
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的影响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保证案件实体公正,防止冤假错案。检察机关位处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重大影响。(一)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扩大。(二)检察机关公诉质量的提高。(三)新型的侦讼阶段诉关系的构建。(四)职务犯罪侦查的模式需要完善。
四、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给检察工作带来一系列的变化和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应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提高证据的质量。任何案件的定罪量刑都依赖于证据,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博弈的焦点也是证据,因此,检察机关应把加大非法证据排除的工作力度及引导侦查机关取证作为提高证据质量工作的重点。
1.加大排非工作的力度。排非工作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人权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加大排非工作力度就应该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加强对侦查机关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二是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建立侦监、公诉、控申、监所信息共享平台;三是办案人在办案过程中应对案件仔细审查,高度重视事实不清、供述前后不一、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案件,同时,要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前,确保案件裁判的质量,有效避免冤假错案。
2.强化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的能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变了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它意味着审判阶段才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审前活动的终极目的,今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将会更加激烈,这就要求负有控诉职能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应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有效的打击犯罪。但是,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的过程,可能会受思维方式、逻辑判断等主观因素的影响,造成证据链条不完整的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就应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和规制。引导侦查机关对遗漏的证据和情节进行补充。使案件进入庭审阶段,能够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案件能够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消除对律师的对立情绪。根据新刑诉法第3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第170条的规定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书面提出的应当附卷等等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律师的权利正在进一步扩大,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和明显。但诉讼中,律师的辩护职能与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相对立,因此,检察机关的办案人从心理上就存在对律师的对立情绪。在听取律师意见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办案人虽然能够做到对律师意见的真实记录,但是在会见中存在的对立情绪可能导致律师意见表述的不完整和对律师意见在理解上的偏差。为什么强调检察机关办案人要认真听取律师意见,消除对律师的对立情绪呢?因为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防止冤假错案最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就是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北京大学陈永生教授抽取了20起刑事错案进行研究发现,这20起错案中,85%的案件律师都提出了强有力的辩护理由,但由于办案人置之不理,导致最终错案的发生。同时,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多角度思考案件的定罪与量刑,对检察机关来说也是一种很好的借鉴。尽管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律师违法违纪的现象,但大部分律师还是能够遵守职业操守,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注重检察机关和律师沟通交流,还可以使诉讼过程同时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通过平衡各种社会关系,为社会利益找到最大平衡点。
(三)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检察人担负的责任将更加艰巨,要胜任这一角色,必须要提升检察人的职业能力,同时,要加强检察机关体制机制建设。
1.提升检察人的职业能力建设。检察机关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提升检察人的职业能力,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加强学习,通过培训、订阅书籍、对重大案件的观摩、向先进院的学习等途径,增加检察人的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二是要加强岗位练兵。着重提高检察人的理性思维能力、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文书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辩论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三是要加强总结交流,对于重特大、疑难案件,应加强讨论、分析、交流。并在案件审结后加强对案件的总结和归纳。
2.加强检察机关体制机制建设。检察机关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加强检察机关体制机制建设,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业务部门的人员编制,加强办案力量的配备,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案多人少的突出问题。二是积极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突出主任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落实办案责任,建立权责明确的办案组织。三是提升检察官的地位、待遇及晋升机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检察队伍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