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理论研究
捕后判轻缓免刑实证研究--以邢台市襄都区检察院2020-2021年办案数据为样本
时间:2023-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捕后轻缓刑率是衡量批准逮捕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捕后判轻缓免刑率过高的问题,这反映出办案人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仍存在着“构罪即捕”的陈旧理念,也反映出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三要件”证据审查上,尤其是“社会危险性”上存在理解有偏差,证据把关不严等问题。现以邢台襄都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至2021年以来所办理的捕后判处轻缓刑案件为分析样本,重点剖析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和原因,并对进一步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捕后判轻缓刑情况及特点

1.捕后判轻缓刑情况:2010批捕人数为159人,捕后判轻缓免刑人数共计28人,占批捕人数的17.6%2021年批捕人数为194人,捕后判轻缓免刑人数共计29人,占批捕人数的14.5%。从数量上来看,比例徧高。

年份

批捕人数

捕后判决情况

捕后判轻缓免刑比例

轻刑

缓刑

免刑

合计

2020

159

1

22

5

28

17.6%

2021

194

5

19

5

29

14.5%

2.涉及罪名情况共涉及20个罪名,但多集中在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等常见多发且较轻的罪名上,共40人,占捕后判轻缓免总数的70.2%。其中,寻衅滋事(12人)占比21%,故意伤害(8人)占比14%,交通肇事(8人)占比14%,诈骗(5人)占比8.8%,盗窃(4人)占比7%,敲诈勒索(3人)占5.3%,玩忽职守、强奸、贪污各2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妨害公务、强制猥亵、帮信、妨害公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危险驾驶、抢劫、组织卖淫、强奸、单位行贿各1人。

3.判决情况:判轻刑的6人,占捕后判轻缓免总数的10.5%;判缓刑的41人,占比72%;判免刑的10人,占比17.5%

二、捕后判处轻缓刑的原因分析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造成轻缓免刑判决居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够罪即捕”陈旧理念。“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在司法办案人员脑海中根深蒂固,对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意识薄弱反映在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上公、检、法认识不统一。公安机关要求将逮捕人数作为对办案部门目标考核成绩的标准,特定时期经常进行评比,对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案件要求检察机关批捕而提请逮捕;法院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对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被提起公诉时,往往要求检察机关退回案件将犯罪嫌疑人收监才受理案件无形中增加逮捕措施的适用,导致同一案件非羁押诉讼不能贯穿始终;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不捕顾虑重重怕公安机关不理解怕当事人质疑办人情案关系案怕承担被害人上访影响稳定的责任等,因而“够罪即捕”是造成捕后判轻缓刑的主要原因。

2.为规避诉讼风险考虑逮捕。因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间短,办案人员容易忽视在检察机关缓解矛盾、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特别在一些轻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即使将来可能判处缓刑或徒刑以下刑罚,但因犯罪嫌疑人系外来人员且居无定所、或流窜作案、异地作案,不具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为了防止诉讼程序中断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只能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3.为维护稳定而逮捕。对于双方积怨较深的轻伤害案和没有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的交通肇事案件提请批捕时不捕决定常常会引发被害方的强烈不满,进而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社会舆论也会将检察机关的不捕决定误解为“放纵”犯罪。因此,对受害人情绪激动、舆论关注的案件,即使在办案之初就知道法院会判处徒刑以下刑罚,为维护社会稳定而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人员为避免不捕带来的麻烦往往一捕了之,是捕后判轻缓刑的重要原因。

4.因未达成刑事和解而逮捕。一些伤害案件、交通肇事寻衅滋事等轻微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在逮捕阶段不能达成和解在审查批捕环节时间短,因当事人在刑事拘留期间未达成和解被害方得不到赔偿而情绪激烈检察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而作出批捕决定到了案件起诉或审判环节通过诉前或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受害人得到了赔偿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从轻或减轻处罚造成轻刑判决此类案件占了轻刑判决率的90%以上

5.因捕后因有减轻、从轻犯罪情节变化而被轻判。在批捕阶段,有的案件事实还不最终固定,有可能出现立功、积极赔偿等减轻、从轻情节,如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嫌疑人以及嫌疑人亲属对受害人的损失不予赔偿,受害人以及受害人亲属到处反应,因而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在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及亲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双方达成谅解,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而被依法从宽、从轻或减轻处理,被判处轻缓刑等。

三、优化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正确理解“少捕”观念依法判断“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

要摒弃“构罪即捕”“一捕到底”的重打击、轻保护的理念,正确运用不捕手段,减少非必要的审前羁押。改变捕后轻缓刑率居高不下的局面,必须要正确认识逮捕的诉讼保障职能,实现从“构罪即捕”到“必要才捕”的理念转变。客观评价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将逮捕措施真正适用于犯罪情节较重且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确保逮捕案件质量。

1.坚持非羁押措施优先原则。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表达的意思就是取保优先原则,也就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时才动用逮捕措施目前,部分检察人员没有重视“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的内涵,导致立法上的这个“良苦用心”未全面落实。落实少捕的首要标准就是坚持取保优先的原则,也就是“能不捕的不捕”。

2.依法准确判断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的核心要件。准确理解社会危险性是落实少捕的关键所在。这里的社会危险性是指具体危险,也就是具有发生危险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并且是有证据证明的具体危险。对于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五项社会危险性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这五项规定又进行了细化社会危险性的认定,必须严格依照以上规定对社会危险性进行实质性判断

3.防止社会危害性等同于社会危险性。在落实“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过程中,部分办案人员往往混同了批捕和起诉的证据标准,错将社会危害性等同于社会危险性。比如,在批捕阶段常将赔偿和解作为批准逮捕的一个重要标准严格来说,赔偿和解是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的补偿以及对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它是量刑的一个重要标准,而非是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一方面,未赔偿和解难以解释为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五项具体危险中的任何一项。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中并没有这些内容,而且其规定的五项具体社会危险性也没有兜底条款。

4.正确理解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01条规定。从捕后判轻缓刑原因分析来看,是否达成刑事和解已经成为检察官是否作出批准逮捕的重要因素。造成这一原因的来源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01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应该承认,当事人和解是包含了犯罪嫌疑人积极悔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等多项内容,对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有一定参考价值。但是,在审查逮捕案件中,检察官应力戒将是否和解作为判断社会危险性唯一标准,而应当根据当事人和解实际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对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分析,准确判断。对于虽然达成和解协议,但有证据证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避免逮捕因嫌疑人的经济能力而异;对于没有达成和解协议,又无社会危险性的,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坚持不捕,但应做好风险防控。

)完善审查逮捕相关工作机制,加强逮捕必要性审查

1.严把批捕案件审查关,严格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建立受理审查工作机制,把有无社会危险性证明及证据材料纳入受案的审查范围,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1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关于逮捕的规定,引导侦查机关加强对社会危险性证据收集。案件审查时,充分利用、检察官联席会、检察听证会的形式,多方面听取意见,慎重采取逮捕措施。

2.注重发挥提前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和引导作用。一是对提前介入的案件,综合案件情况对逮捕必要性作出预判和引导,将化解社会矛盾的关口前移;二是推进认罪认罚制度在逮捕环节的适用,特别是已经提前介入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减少因矛盾未化解造成的审前羁押,有效降低逮捕率、捕后轻缓刑率。

3.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杜绝“一押到底”现象。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审查逮捕工作的必要延伸,其实质是对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延续,可以避免捕后“一押到底”。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看守所的沟通,跟踪监督,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案件,应及时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4.建立捕前刑事调解制度,防止量刑情节变化导致捕后轻缓刑数量增加。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及捕后轻缓刑数量较多的轻伤害、交通肇事案件,可以与公安机关联合建立捕前刑事调解机制,在有效赔偿的情况下达成和解,由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及时化解对立矛盾。

5.严格落实社会危险性证据移送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专门予以说明。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并在提请逮捕时随卷移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移送批捕案卷中往往缺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的相关证据,致使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案件中难以判断。因此,严格落实社会危险性证据移送机制,是提升批捕质量的重要基础。

)建立相应配套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1.完善公、检、法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完善公、检之间的案件信息共享、介入侦查、案件沟通会商等制度,实现“侦捕诉”的有效衔接和配合,减少分歧、增加共识。二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对占比高的轻缓刑多发案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统一标准与尺度。对于重罪轻判、量刑畸轻、滥用缓刑的判决,检察机关应发挥诉讼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2.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的保障机制。一是加重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建议通过立法将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予以加重,提高取保候审的威慑力。二是强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管手段,大力推广手机定位、电子监控的应用范围,对犯罪嫌疑人形成有效的心理震慑,又能节省相应的人力物力。

3.建立不捕案件双向说理工作机制,提升释法说理能力。建议刑检部门建立不捕案件双向说理工作机制,强化不批准逮捕案件不捕理由说明书中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的说理性,增强被害人的认同,提升司法公信力,消除办案人的后顾之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轻缓刑案件逮捕率。同时,建议对公安机关是否严格落实《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特别是对认罪认罚案件,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不再提起审查逮捕的情况进行调研,必要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进行通报。

)强化案件质量监管结果运用,引导检察官转变理念提升素能

案管部门充分发挥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作用,将捕后轻缓刑案件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对办案部门在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总,并通过召开案件质量评查分析反馈会,引导检察官树立“少捕”“慎捕”理念,强化办理优质案件、精品案件意识,促进案件质量提升。要加大质量评查的结果运用,将评查结果作为案件质量提升的“助推器”,对于因主观故意或者重大失误造成逮捕案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应根据具体案件评定的结论,建议检务督查部门启动错案责任追究。同时,要将案件质量监管结果与检察官业绩考评直接挂钩,作为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的重要依据,发挥指标引领作用,横向延伸监督管理范围,把依法履职的要求细化落实到每一名检察官、每一件案件,提升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引领检察官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将每个案件办到极致、办到最好。


涉未成年人举报专栏
专题二
公益诉讼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官方微博二维码
官方微博二维码
今日头条二维码
今日头条二维码
抖音二维码
抖音二维码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支持IPv6网络